电力变压器施工及验收规范
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〔1986〕2630号文的要求,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,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J232—82第二篇“电力变压器、互感器篇”修订而成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以(90)建标字第698号文批准发布。
第2.1.1条对大型变压器、电抗器陆运或水运前的调查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,以保证大型变压器、电抗器的运输安全。
目前,国产变压器以容量8000kVA及以上划分为大型变压器,电抗器尚无规定,厂家提出可按变压器划分,故电抗器也暂以容量为8000kvar及以上划分为大型电抗器,将此条的适用范围规定为8000kVA(8000kvar)及以上。利用滚轮在铁路专用线作短途运输时,其速度的规定,根据变压器滚轮与轴之间是滑动配合,且润滑情况不好,某厂使用说明书规定为0.2km/h,故规定不应超过0.2km/h。
公路运输速度,以往一些500kV工程对变压器公路运输都规定拖车速度不宜超过5km/h,附件的运输速度不宜超过25km/h。而变压器厂在供给某变电站的500kV变压器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:
一、装在拖车上由公路运输的车速,在一级路面不超过15km/h,其它路面不超过10km/h。
二、滚动装卸车船时,拖运速度不宜超过0.3km/h,滚动拖运时速度不应超过0.9km/h。由于各地情况不同,如路面、车辆等,各制造厂对本厂的产品的运输速度都有规定,故本条对此不加以限制,强调按制造厂的规定。
第2.1.2条变压器、电抗器在装车或装船时,车辆的弹簧压缩或船只下沉,在卸车或卸船时,车辆的弹簧的弹力和船只的浮力都可能引起变压器、电抗器倾倒,应设专人观测车辆平台的升降或船只的浮沉情况。
卸车地点的土质必须坚实,站台、码头也必须坚实,否则将引起下沉危及设备安全。
第2.1.3条国家标准《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》(GB6451.1~5—86)中规定:“电压在220kV,容量为150~360MVA变压器运输中应装冲击记录仪”。国外大型变压器和油浸电抗器在运输时大都装有冲击记录仪,以记录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受冲击和振动情况。采用的冲击记录仪必须准确可靠。
第2.1.4条为防牵引过程中设备倾倒,规定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。
国家标准《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》(GB6451.1~5—86)中规定在220kV,90~360MVA变压器下节油箱两端设置水平牵引装置,专供牵引设备用。
防止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倾斜过大而引起结构变形,制造厂规定一般变压器的倾斜角仅允许为15°,船用变压器则可达45°,若一般变压器在运输过程中,其倾斜角需要超过15°时,应在订货时特别提出,以便做好加固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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